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搜身?
(一)携带杀人、自杀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有可能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办理搜查审批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才允许带着拘留证和逮捕令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当局的搜查令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当局的负责人签发。调查人员“在逮捕或拘留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产。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情况,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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